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事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残疾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办条件
凡户籍在所属的县(市、区)范围内,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等残疾人均应发放残疾人证。
三、提交要件
1、本人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市人民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医疗鉴定证明(残疾明显的除外);
3、两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4、个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证明盖章等证件。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符合条件、要件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市残联(永福西路108号)。
联系电话:7021094
投诉电话:7032516
办理“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事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残联发[2007]29号文件: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第五条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提出书面的资格认定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申办条件
(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提交要件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四)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六)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七)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八)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九)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自收到认定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书,在其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审核认定意见书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订。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认定机构重新认定。认定机构对不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单位,应当取消资格。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市残联(永福西路108号)。
联系电话:7021094
投诉电话:7032516 |